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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是与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具有同样重大意义的国情国力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2022年12月修正的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分析评价和等级评定等制度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相关结果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实施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土地调查和土地等级评定结果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布。”
这一规定为我省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 *** 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和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满足对耕地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用途管制、权益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督察执法等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
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是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监测、实地调查统计等手段,随着科技的进步土地调查(自然资源调查)的手段越来越先进、多样。
航天遥感方面,利用卫星遥感等航天飞行平台,搭载可见光、红外、高光谱、微波、雷达等探测器,实现广域的定期影像覆盖和数据获取,支持周期性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航空摄影方面,利用无人机、浮空器等航空飞行平台,搭载各类专业探测器,实现快捷机动的区域监测。
实地调查方面,借助测量工具、检验检测仪器、照(摄)相机等设备,利用实地调查、样点监测、定点观测等监测模式,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监测。
网络方面,利用“互联网+”等手段,有效集成各类监测探测设备和资料,提升调查监测工作效率。
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 一责任人。
农业农村、林草、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土地调查工作。
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土地调查成果是公共信息资源的重要内容。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2022年1月17日,我省按程序发布了三调主要数据公报,4月15日全省正式启用“三调”成果,自然资源各项管理工作均以“三调”成果为统一底图、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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